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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會不會太過度擴張啦?

剛剛新聞報導說未來一般商家若要在店內播放音樂也必須取得仲介團體的授權,若是就法論法,的確可以解釋成公開演出,因而構成著作權侵害,但是就立法論上而言,這樣廣泛的保護到底是為了什麼?

商家播放音樂,真的會有人因為可以在商家裡聽到就不買正版?
就是因為有機會接觸到、知道這樣的專輯、音樂才更可能去買正版,不是嗎?
非常懷疑商家這樣的使用對於原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是有什麼侵害。

著作權的保護本來應該是能鼓勵創作,在將經濟利益回饋給創作者的同時,兼顧讓公眾能取得、利用這些創作,但現在的著作權已經變成大型商業體制利用的工具,只捍衛了已創作者的權利,未見其鼓勵創作的功能;

我不反對著作權保護,但那應該是有限度的,而且也應該是真正回饋到創作者身上,而不是落入唱片公司、電影公司的口袋。

2 thoughts on “著作權保護會不會太過度擴張啦?”

  1. 我看到這個也很怒,而且這些著作權團體連不直接播唱片,只是播廣播的便利商店也有臉和他們要錢…

  2. 純粹法解釋上他們是可以要錢啦!
    畢竟有付錢取得公開播送權的是廣播公司,
    但是商家並沒有取得公開演出權,所以只要商家有傳播著作內容的話一樣是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至於有沒有必要這樣?是否可以作為合理使用?
    我猜目前還是立法論上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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