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ora 是一個網路電台服務,特色是只要在其首頁的播放器輸入你感興趣的歌手或專輯,透過系統的分析,會播放相似樂風的音樂,每一首歌曲使用者可以給予喜歡或不喜歡的評價,它的系統會學習、紀錄,播放的曲目也會越來越接近該使用者的喜好,若是想購買該首也可以直接自 Pandora 連到 Amazon 或是 iTunes Store 購買;但播放的過程中,不能重複播放,也不能選擇聽特定某一首歌,一切由其系統隨機播放,這是為了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依據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法律允許其透過這種方式公開播送音樂著作(這種同步性的要求,也就是使用者不能隨己意播放特定某首歌的方式,使 Pandora 比較像是電台,而不似以公開傳輸方式提供線上音樂的服務,後者的例子如 iJigg、Amie Street,使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願,選擇於何時,聽何首音樂,這樣的區別有概念上的意義,但是否要予以不同規範與限制則非當然),當然仍須支付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金(此似強制授權的規定,毋需先取得授權即能播送,只需補償授權金,這種規範方式較有利於著作的利用,我對 DMCA 內容沒有研究,只是從報導內容推測,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但前幾天看到 Pandora 募集請願書,因為美國 Copyright Royalty Board 要提高授權金,而且是逐年提高,2006 年是每人每首 0.0008 美元,到 2010 年將漲到每人每首 0.0019 美元,而依 2002 年的裁定則是每人每首 0.0007 美元,也就是漲了兩倍多,這下 Pandora 將難以繼續經營,想必其他網路電台也將面臨困境。就我所知,若是一般無線電台播送音樂,其授權都是以小時為單位,網路電台與一般無線電台有些不同,故以每人每首的方式授權還可接受,但索取如此高額授權金,實在不知差別待遇的根據何在?就如同我國對於以光碟為重置物載體侵害著作財產權者也加重刑罰,除了視新科技如洪水猛獸外,其差別待遇的根據不知又何在?
如果提高授權金的要求來自於唱片業者,那只能希望唱片業者趕緊覺醒吧!前幾天有另一則新聞,據統計,今年 CD 的銷售量與去年同期減少了 20%,有更多的人開始用網路購買音樂,當然也有些人是開始下載違反著作權法的音樂,可見即使唱片業者努力地對違法下載的人民提告,也已經擋不了這變遷的局勢,與其繼續對 P2P 使用者或程式提供者提告,或是對 Pandora 等網路電台搾取高額授權金,不如好好利用網際網路,推出好聽的歌曲,收取合理價格,少點不必要的包裝與宣傳。
相信很多人不願購買 CD 就是因為整張專輯好聽就那兩、三首主打歌,但在網路上,歌曲是一首一首賣,而非以專輯為單位,如果收取合理價格,我相信會有人買,iTunes Store 不就賣了上億首歌曲?講回 Pandora,這種依使用者喜愛隨機推薦歌曲的網路電台,不也間接地幫助唱片業者宣傳,有什麼比音樂本身更具有說服力的廣告?更何況隨機推薦讓使用者接觸到更多不同的音樂,也可能挖掘出音樂市場的長尾;反其道而行,提高授權金、壓垮網路電台,不知道對於唱片業者有什麼好處?
我並不是主張什麼都要搬到網際網路上來做,說出來不怕人笑,我一年少說也買50張以上的正版 CD,CD 仍有其魅力,精美的封面與 booklet(專輯附冊),除了滿足自身收藏的興趣,更可傳達音樂創作者的意念;比起 MP3,CD 更有音質上的優勢,當然今日要下載無損格式已經不難,CD 在這點上也漸失優勢;但事實上,更多專輯是沒有用心設計封面與 booklet 的,如果走一趟玫瑰、大眾、五大唱片行,門口的暢銷排行榜絕對讓你驚恐,清一色都是歌手大頭照印在 DVD 盒大小的專輯,DVD 盒比較高、寬,收藏起來佔空間,而且讓封面變大卻只是印上歌手大頭照,不知道意義在哪?如果要大家掏錢買 CD,請花點心思把音樂本身以外的部份也做的精緻、有意義點,而音樂本身也不該有濫竽充數的歌曲,不然根本就是搭售的行為,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一下好了XD
若對於網路電台的過去與未來有興趣,下面兩篇文章可以參考:
hello there
好久沒上你的網誌了
只能說搭售二字深得我心
特別是我們這些可支配零用金不多的女孩兒
好不容易有點小錢當然以買衣為第一優先
要憑一首主打歌說服我們買下一張專輯實在不是個好主意
話說我最近可能會領養貓咪
到時候可以跟你家那隻換過來….
…阿不對我是說見個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