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t:關於 ezPeer,如果對於使用者有收費,或是其他管制行為,而非僅單純提供 P2P 軟體,則或可成立其責任,我認為的判斷基準就如同「Grokster、Morpheus(P2P 軟體供應者)在美最高法院敗訴」中提到的一樣;
我本身並沒有使用 ezPeer 所以不清楚它的經營方式,發文後自己想想這樣直接認為台灣法院的判決正確不大妥當。
因此應該說對於台灣法院引用 SONY 案的論理我認為是妥當的,但是關於台灣法院僅以一句尚無法律規範 P2P 軟體就帶過必須處理是否能歸責給 P2P 軟體提供者問題,我則認為說理不夠深入,無法建立未來的判斷基準,補充完畢。
今天法院判決出來了,對我而言,台灣法院作出了正確的決定!
法院以目前國內並無相關規定 P2P 是違法的的法律條文,加上 ezPeer 尚有合法、合理之使用空間,因此無法判定 ezPeer 有違法之嫌。
這樣的說理,跟 1984 年 SONY 案異曲同工,同樣以 P2P 技術並非只有非法使用可能而宣告 IFPI 敗訴。
其實如果 ezPeer 沒有提供中央伺服器提供下載非法檔案或是提供搜尋,要說 ezPeer 違法實在難以接受。
舉例言之,賣刀的人該爲買他的刀殺人的罪負責嗎?ezPeer 今天提供的 P2P 軟體就是一把刀,可以用在正當用途也可以用在違法用途,如果 ezPeer 不能控制他的使用者的行為,又如何將使用者的責任歸到它身上呢?
台灣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令人振奮,尤其在這美國最高法院才剛做出 P2P 軟體提供者的敗訴判決時,不過 P2P 的使用者也不能太過安心,美國唱片工業協會 (RIAA) 才剛又對 784 名使用者提起訴訟,這一場戰爭勝負未分。其實,我想看到的不是 P2P 業者的全面勝利,而是整個娛樂產業放下身段來跟 P2P 這個新技術合作,各取所需,提供更優質的文化、娛樂產品,同時利用 P2P 低成本的散佈特性降低售價,如此才真正是消費者之福!
呵,連續幾篇文下來,不知會否讓人覺得我反著作權、支持盜版,事實上我買的正版商品不少,對於我覺得很棒的作品肯定用收藏正版來給他鼓勵!對於喜歡的作品擁有正版的爽感不是只有盜版所能比,至少我是如此。
最後我只想問,如果不會購買正版的人,下載不到盜版就真的會去買正版嗎?IFPI 不知道有沒相關數據呢?
有多少人本來會買正版因為下載的到盜版就不買了?
下載盜版之後不買正版的原因是因為覺得不夠好聽還是覺得可以聽盜版就夠了?
人心難測啊!
我下載盜版是因為整首專輯裡面我只喜歡其中的一首歌或兩首歌
如果只為了這一兩首歌去買三百多的專輯太不划算
假如有超過四首我喜歡或是我覺得這張專輯值得買
我就會去買 如果下載不到就算了
日後如果有網路商店提供下載單曲付費
假如價格合理 (總不可能一首歌 40 吧…40 對我而言算不合理)
我會去買的…這樣比較划算
有很多人說 MP3 的音質比不上 CD
可能是我的耳朵不是很靈吧…我聽不太出來這其中的分別
感謝 glowglow 的回應,那您覺得一首 10~15 元可以接受嗎?
我也認為台灣流行音樂經常只有一張專輯就主打歌好聽,
不能整張試聽但要買卻只能買整張,跟強迫推銷一樣。
另外好奇一點,如果網路商店提供下載單曲付費,價錢合理您會考慮,
那實體發行的 CD 與 MP3 對您而言有不同價值嗎?
即是說,手上能拿著正版 CD 與單純只有電腦裡的 MP3 對您來說有無差別呢?
MP3 的音質確實不比 CD,但我想許多人並不會很在意這一點,
而且若週邊配備沒有搭配,其中差別也確實不易發現,
這絕對不是您的耳朵不夠靈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