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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kster、Morpheus(P2P 軟體供應者) 在美最高法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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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kster、Morpheus 在美國被娛樂產業提出告訴,纏訟多時,在上訴法院法官援引 1984 年 SONY 的錄影機案而判 Grokster、Morpheus 勝訴。
(SONY 的錄影機案 SONY 獲勝原因乃在於固然錄影機可能將電視節目錄下轉而做侵害著作權之使用,但是也不能否認錄影機有合法使用的可能,比如單純錄下球賽想於下班後再觀賞的個人合理使用,因此在衡量科技進步與著作權保護之後,法院判決 SONY 勝訴。)
因為 P2P 軟體除了分享侵害著作權的檔案外,仍可能有分享合法檔案之可能,如免費軟體的散播,所以上訴法院也判決 Grokster、Morpheus 兩家 P2P 軟體供應商勝訴。

想不到到了最高法院,案情逆轉,最高法院認為若提供 P2P 軟體者用意乃在侵權,則 P2P 軟體使用者使用行為造成之侵權提供 P2P 軟體者亦需負責。最高法院認為 Grokster、Morpheus 都未阻止使用者以他們提供之 P2P 軟體散播侵害著作權的檔案,因此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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