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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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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號解釋並沒有回答將全民指紋建檔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僅在處理大法官為暫時處分的根據與本案申請為暫時處分准否的問題;就結論言之,儘管立法機關並未爲釋憲明定保全制度,但透過解釋,本號解釋肯認有此必要,並引釋字 585 號作為前例;
其次,更宣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暫時停止適用六個月或至本號解釋作成前,期間人民有需要請領身分證者,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之身分證。(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即要求人民於發給身分證時須按指紋,若不按即不發的相關條文。)

全民指紋建檔涉及自我資訊決定權,國家機關若強制人民配合,就是基本權的干預,必須進行違憲審查,要考慮的因素很多,迫於換發新身分證的日期已近,大法官們只好先作出暫時處分了。

我基本上反對全民指紋建檔,先不論為了某些目的要人民犧牲部分自我資訊決定權過不過的了比例原則,光是建檔後的保存就令人擔心,我國人民個人資料外洩的情況如此嚴重,不要雪上加霜才好。

類似問題之前在美國於外國旅客入關時要按指紋時也被挑起過,不過美國的情形跟我國現在面對的問題還是不太一樣,美國是對非其本國國民所為,而我們是對本國國民所為,前者比較像是外交、政治問題,後者則可以比較限縮在法律問題;
對於指紋建檔的問題還沒有想的很深入,姑且先繼續追蹤這號解釋的後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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